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財務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14條
期貨結算機構不得以交割結算基金借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運用以 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庫券、政府債券。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運用之上限,以交割結算基金餘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期貨結算機構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定期存單、國庫券或政府債券,應與專 戶存儲之銀行訂立委託保管契約,並由該銀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