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總則 ( 89 年 09 月 1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規 定訂定之。

第2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組織形態,除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外,應為股 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