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31 日)
第5條
期貨商業務員除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業務者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 件之一:

一、經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 會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經本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 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及經本 會認可者。

三、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四、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前項取得業務員資格者,自資格證書所載核發日起五年內未辦理登記或離 職滿五年者,喪失資格。

本規則施行前已取得業務員資格者,自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未辦理登記或離 職滿五年者,喪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