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31 日)
第5-1條
期貨商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備 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業務員資格,並具備證券、 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本規則修正發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不符合規定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 一年內參加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或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 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但已擔任期貨商內部稽 核人員達一年以上者,免除上開訓練時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