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31 日)
第3條
期貨商之經理人,除總經理及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 外,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 、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 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