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31 日)
第3-1條
期貨商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 之人。

期貨商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領導與經營期貨商之能力,除由證 券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 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 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 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 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 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 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期貨商聘任總經理,應事先檢具規劃人選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報期 貨交易所審查合格轉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後,始 得充任。

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第二項之資格,並事 先檢具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報期貨交易所審查合格轉報本會備查後,始得充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