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31 日)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之招攬、開戶、受託、執行或結算交割。

二、期貨交易之自行買賣、結算交割。

三、期貨交易之內部稽核。

四、期貨交易之全權委託。

五、期貨交易之自行查核或法令遵循。

六、期貨交易之主辦會計。

七、期貨交易之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