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31 日)
第12條
期貨商之業務員,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訓練機構發給結業 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派之參考;成績 特優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