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56-9條
期貨商經本會核准投資海外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本會申報所投資海外子公司之業務報告,該業 務報告應包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內容。

二、每月向本會申報月計表時,應併同檢送所投資海外事業之基本資料及 營運狀況。

三、本會規定應提出之其他資料或文件。

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