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56-6條
期貨商投資之外國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外國子公司轉投資之機構再 轉投資其他機構,如與其所轉投資之機構達具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 實質控制與從屬關係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前項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項,應於實際投資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申報本會備查。

期貨商依第一項轉投資外國事業,其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五款及第五十六 條之四第五款規定應檢具之外國事業管理辦法,得於實際投資後十日內併 前項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