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56-5條
期貨商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資 料向本會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資本額變動致期貨商或其第三地區海外子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三、重大之轉投資。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五、變更機構名稱。

六、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七、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八、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九、重大違規案件或海外地區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十、其他重大事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事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期貨商應事先向本會申 報。

期貨商經核准投資外國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事業之登記 或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