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46條
期貨商於期貨交易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訂定之保證金外,依客 戶之信用狀況及其從事之交易性質,得另加收保證金。

期貨交易保證金之額度經調整時,期貨商應通知期貨交易人依受託契約所 定期限繳交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