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45條
期貨商對客戶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存款或有價證券,不得進行透支、設 定擔保或他項權利,且不得挪用為其他客戶保證金、權利金、結算交割費 用、佣金、手續費或不足款項之代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