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40條
期貨商對不同客戶所為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 則進行分配。

期貨商為前項之分配時,不得對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 配偶作較其他客戶有利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