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39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於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 簽名或蓋章。

前項買賣報告書,期貨交易人如係委託代理人代理買賣,而由代理人確認 者,須檢附期貨交易人本人之委託書。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於客戶成交後,如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 者,得免辦理第一項之簽名或蓋章。

第一項買賣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成交日期。

三、期貨交易所名稱。

四、成交期貨種類、數量及交割月份。

五、單價及總成交價格。

六、賣出或買入。

七、非沖銷或沖銷。

八、所需保證金或權利金數額。

九、應收或應付金額。

十、交割幣別。

十一、佣金、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十二、稅捐。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