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33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委託者,應填 寫買賣委託書並自行簽名或蓋章,其以書面、電話、電報或其他方式委託 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由受託買賣之業務員依委託內容填寫買賣委託 書。

買賣委託書除委託人當面委託並簽章或當事人事前另有約定者外,期貨商 應於事後交由委託人補行簽名或蓋章。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保存足資證明委託事實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