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32條
期貨商非俟客戶於其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後,不得接受委託從事 期貨交易。

期貨商於依客戶指示交付其賸餘現金保證金、權利金時,應以轉帳方式撥 至前項客戶存款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