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31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對客戶編列開戶帳號,並建立下列資料:

一、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通訊處所。

二、職業及年齡。

三、資產之狀況。

四、投資經驗。

五、開戶原因。

六、其他必要之事項。

期貨商對前項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