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30條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先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

期貨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且 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不得接受其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