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總則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3條
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 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投資外國事業。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