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28條
期貨商接受客戶辦理開戶時,應提供受託契約及風險預告書,於作契約內 容、期貨交易程序之解說後,交由客戶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期貨商應就其營業項目範圍內之各期貨交易法令、交易所規章對於期貨交 易數量總額、應申報之交易數額、漲跌幅限制或其他有關交易之限制,應 備製書面說明文件,供客戶參考。

期貨商對前項交易限制之變更,應即於公告欄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