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27條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 外,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期貨商對前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