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26條
期貨經紀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 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

一、為處理錯帳之需要,於本公司開戶者。

二、兼營期貨業務者,為所營業務之需要,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 者。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