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25-3條
期貨經紀商得擔任境外華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 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之代理人。

前項期貨經紀商得代理之項目及範圍,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