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業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25-1條
期貨商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接受境外華 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

前項期貨商得受理開立綜合帳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期貨交易所訂定, 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