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財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23條
期貨商之資金,除經本會核准者外,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 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本會核定之 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