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財務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17條
期貨商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其流動負 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

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於前項之計算,應以獨立部門之會計項目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