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總則 ( 105 年 08 月 02 日)
第10條
期貨商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 核報告,備供查核。

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 控制制度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