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附則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49條
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 條及第四十一條申請設置期貨經紀商、分支機構或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 之案件,涉及外匯業務時,本會經洽會中央銀行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