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本國證券商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30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 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期貨業務經營之原則、風險控管之方式、 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期貨部門開業當年 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具備經營證券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與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

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六、經營期貨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分支機構兼營期貨業務 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八、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一、案件檢查表。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