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設置標準  本國證券商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28條
本國證券商申請兼營期貨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業務經營之原則、總分支機構風險控管之方式 、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期貨部門開業當 年度與其次年度之財務預測。

四、具備經營證券及期貨業務風險區隔與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

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六、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八、符合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已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存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十、案件檢查表。

十一、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