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組織及人員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35條
期貨交易所之業務人員,於期貨交易所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執行營業 行為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並佩帶期貨交易所所核發之識別證;非經登記 之期貨交易所業務人員,不得執行第三條所定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