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組織及人員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34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交易。

二、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與業務有關人員有款項之借貸情事。

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五、執行職務涉及本身利害關係時未行迴避。

六、辦理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中之交易、保證金與權利金作業及監視,有虛 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不得有前 項之行為。

董事、監察人或各委員會委員為法人者,第一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 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