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組織及人員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33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 執行者,所屬期貨交易所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