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組織及人員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32條
期貨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 貨業務者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