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 89 年 09 月 11 日)
第7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從事自營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 元;從事經紀業務者,最低出資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全體會員之出資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十億元;兼營期貨結 算機構業務者,其全體會員之出資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億元。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同時從事自營與經紀業務者,其最低出資額應合併 計算。

第一項最低出資額標準,得由本會視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形及期貨交易所 業務、章程與財務狀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