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6條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場外沖銷,指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 委託後,未至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而直接或間接私自承受或居間與 其他期貨交易人為交易之行為。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交叉交易,指期貨商為使特定期貨交 易人成為另一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他方當事人,未依公開競價方式,而 直接或間接私自居間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擅為交易相對人,指期貨商未經期貨 交易人事前書面同意,且未依期貨交易所規則之規定,而成為該期貨交易 人賣出委託之買方或該期貨交易人買進委託之賣方。

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配合交易,指期貨商或其他任何人, 未依公開競價方式或期貨交易所規定鉅額交易方式,而以直接或間接方式 相互配合所為期貨交易之行為。

前四項規定,不包括依法令得不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