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3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負責人,指下列之人:

一、本國期貨商屬公司形態者,依公司法第八條規定定之;非屬公司形態 者,依相關法律定之。

二、外國期貨商者,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