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0條
主管機關發現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 ,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 政處分仍不遵行時,得通知該期貨交易所令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