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9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會員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非會員董事、監察人或 其他職員,不得為自己用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在該期貨交易所交易。

前項人員,不得對該期貨交易所之會員供給資金、分擔盈虧或發生營業上 之利害關係。但會員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對於其所代表之會員為此項 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