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5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 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交易所為交易;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依前項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