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4條
會員應依章程之規定出資;其最低出資額,由主管機關依會員種類分別定 之。

除依章程規定分擔經費及前條應繳之款項外,各會員對於期貨交易所之責 任,以其出資額之十倍為限。

第一項會員之出資,以現金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