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23條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簽名蓋章: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

四、組織及職掌。

五、會員種類及資格。

六、會員名額。

七、會員入會及退會。

八、會員出資及退費。

九、會員紀律。

十、董事、監察人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一、結算、交割之事項。

十二、違約金之課處。

十三、會員交易經手費之事項。

十四、會員經費之分擔。

十五、解散時賸餘財產之處分。

十六、會計。

十七、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八、公告之方法。

十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二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