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期貨交易所通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5條
期貨交易所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市場之使用。

二、交易制度。

三、結算制度。

四、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法。

五、期貨商之管理。

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七、緊急處理措施。

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

九、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