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8條
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 第三人誤信之行為。

前項所稱對作,指下列之行為:

一、場外沖銷。

二、交叉交易。

三、擅為交易相對人。

四、配合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