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管理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7條
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 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 出,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

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 雇人或受任人。

二、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職人員、受雇人或受任人。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受雇人或受任人,及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東。

五、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受任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

六、喪失前五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七、從前六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前項規定於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