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期貨交易所通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條
期貨交易契約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但涉及新臺幣 與外幣間兌換之貨幣期貨交易契約,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先會商中央銀 行同意。

前項主管機關准駁之期間,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