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附則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33條
參加人就其關於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事宜,應委託保管事業處理之。

第34條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及相關事宜,本辦法未規定者,依保管事業 所訂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

第35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會另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七 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