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權利之行使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31條
參加人應於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債權人會議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 利益或還本付息前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二日內,將截至停止過戶 日前一營業日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 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 載之相關資料編製成冊,送交保管事業。

前項規定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準用之。

第32條
保管事業應彙總各參加人所編前條表冊,於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債權 人會議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或還本付息前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 始日起三日內,將所保管有價證券號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 額及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通知該有價證券之發行公司。

前項保管有價證券號碼及總數,應以停止過戶日前一日保管事業所保管者 為準。

前二項規定於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