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帳戶之開設與管理 ( 104 年 10 月 07 日)
第8條
客戶之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保管事業,其未在該參加人開設 前條帳戶者,應於申請領回、賣出或以該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時,補辦前 條開戶手續。